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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真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贺州市城市投资大厦综合业务用房项目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编号:HZZJZB2021设备字2号)质疑答复函第3次答疑澄清

·招标预告·2021-11-11 17:07:43发布

质疑人一:******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明

联系电话:************

地址:******512号楼1

邮编:530000

质疑人二:******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魏慰

联系电话:************

地址:******3号金源城·金源府35号楼1015

邮编:530000

******公司、******公司:

******公司于2021119******公司对贺州市城市投资大厦综合业务用房项目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编号:******HZZJZB2021设备字2号)提出的质疑。******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核查,现对质疑答复如下:

质疑一(******公司“质疑事项1”******公司“2.6、质疑具体事项”):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技术标评分标准:投标设备性能评价: 1.投标设备产品制造商(生产厂家)拥有电梯分段井道施工方面的专利得3分。(提供相关文件证明材料复印件)

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电梯分段井道施工一种施工装置在电梯分段井道中的施工方法,可以在不搭设脚手架的情况下,通过活动平台和安装在井道顶部的起吊梁,完成电梯在分段井道中的安装。

在电梯行业施工过程中,现大部分都是采用无脚手架方式进行安装,即在井道内搭设施工活动平台,以达到安全、便捷的安装效果。与电梯分段井道施工的方式达到的实际效果一致。评分办法把专利内容设为评分依据,已明显违背了招投标法的要求,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偏向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内容: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质疑请求:******公司认为应删除掉招标文件中专利评分要求。

答疑一:本条评分办法并未指定特定的专利名称,投标人只要获得电梯分段井道施工方面的专利,均可得分,不存在“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本项也并不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根据调查,市场上拥于相关方面专利的单位大于三家,不存在偏向性。此质疑事项予以驳回。

 

质疑二(******公司“质疑事项2”******公司“2.7、质疑具体事项”):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技术标评分标准:对投标人售后服务能力的评价;

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招标文件对售后服务点进行了限定,要求投标人或投标品牌生产广家在贺州市设有售原服务点(具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且拟投入人员必须为投标单位贺州市售后服务点的员工,并提供 20217月至 9 月在贺州市购买的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

******公司一种形式,维保人员社保续的地点是否在贺州同样对本项目的维保工作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处,******公司社保凭证的负贵人、安装及维保人员同样可以完成本项目的全部工作并保证工程质量。

只要能提供优于客户要求的售后服务,无论项目经理是否是高级工程师,或维保单位是否获得售后服务五星认证,与项目的实际需求都没有太大影响,评分方法不应该把没有标准化的条件作为评分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内容: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答疑二:售后服务星级认证是由国家认监委批准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完成的,认证依据是国家标准GB/T27922《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不同星级企业在售后服务体系的完善程度、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售后服务重大失误记录、售后服务管理团队的水平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对不同级别的企业给予不同的分值是公平的、科学的。

在贺州市设立售后服务点的证明材料要求及在贺州市购买的养老保险凭证内容已做更改,详见“贺州市城市投资大厦综合业务用房项目电梯采购及安装《招标文件》更改公告(二)”。

 

质疑三(******公司“质疑事项3”******公司“2.1、质疑具体事项”):

第五章 供货要求,二、设备需求一览表(含技术性能指标)”(招标文件第 51~69 )“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三、主要部件及技术要求:1、部件要求:驱动主机(曳引机)、控制柜(含调速装置、控制装置)、层门门锁、轿门门锁、限速器、安全钳、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必须与投标产品同品牌设计和制造,投标时需提供电梯整梯型式试验证书及报告复印件作为有效证明。

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

电梯制造商的整梯型式试验证书及报告不满足“驱动主机(曳引机)、控制柜(含调速装置、控制装置)、层门门锁、轿门门锁、限速器、安全钳、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必须与投标产品同品牌设计和制造”,并不能代表制造商生产的该型号电梯的部件不能满足原厂设计和制造的要求。

因为整梯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及报告只能代表证书及报告出具时间节点时的技术参数和性能,除非是国标要求有变更,否则整梯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及报告具有终生有效性,即使后期部件的制造单位发生改变,电梯制造商不会再重新申请出具新的整梯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及报告。

电梯制造商通常会通过主要部件设备型式试验证书及报告来反应当下的制造标准。因此,通过提供主要部件设备型式试验证书及报告,同样可以证明电梯制造商生产的该型号电梯的部件是否可以满足原厂设计和制造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内容: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答疑三: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规定标注“★”号项为本项目实质性要求,必须满足或者优于,******处理,******公司质疑的参数未标注“★”,不作为资格条件,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情况,此质疑事项予以驳回。

质疑四(******公司“质疑事项4”******公司“2.3、质疑具体事项”):“第五章 供货要求,二、设备需求一览表(含技术性能指标)”(招标文件第 51~69)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

序号1.小机房乘客电梯救无障碍电梯(CD1#5#)2部,载重>1350kg,速度≥1.75m/s,顶层高度 4500 m,底坑深度 1600mm;序号2,小机房乘客电梯(CD 2#6#)2部,载重≥1350kg,速度>1.75 m/s,顶层高度 4500 mm,底坑深度 1600 mm;序号 3,小机房乘客电梯(CD3#4#)2部,载重≥1050kg,速度≥1.75m/s,顶层高度 4500 mm;底坑深度 1600mm;序号4,小机房乘客电梯、消防兼无障碍电梯(AB 7#16#)2部,载重≥1050kg,速度≥2.5.m/s,顶层高度 5850 mm,底坑深度 1800 mm;序号 5,小机房乘客电梯(AB 8#9#)2部,载重>1600kg,速度≥2.5m/s,顶层高度5850mn,底坑深度 1800mm;序号6,小机房乘客电梯(AB 17#18#)2 部,载重≥1600kg,速度>2..5m/s,顶层高度 5850 mn,底坑深度 1800 mm;序号7、小机房乘客电梯(AB 10#-15#)6 部,载重>1600kg,速度≥2.5ms,顶层高度 5850am,底坑深度 1800mm;序号8,小机房乘客电梯(AB 19#-24#)6部,载重>1600kg,速度≥2.5ms,顶层高度 5850mm,底坑深度 1800 mm;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依据《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型式与尺寸第1部分:1HHVI类电梯电梯》:依据“表1 I类电梯的参数、尺寸1000 1250kg 载重,速度 1.60m/s,轿厢高度为 2300mm 时,顶层高度不小于 4200mm 4400mm,而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轿厢高度为2600mm(大于国标要求),且载重为1000kg 1350kg1.75 m/s(大于国标要求),因此招标文件中的顶层高度 4500mm,不能满足国标规定安装要求。依据“表1I类电梯的参数、尺寸1000kg1600kg 载重,速度 1.6m/s 2.5m/s,轿厢高度为2300mm 时,顶层高度不小于5200mm 5400mm,底坑深度不小于 1600mm 2200mm,因此招标文件中的地坑深度1800mm,不能满足国标规定安装要求。

(证明材料: 《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型式与尺寸第1部分:ⅠⅡ类电梯》)

答疑四:******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型式与尺寸第1部分:ⅠⅡ类电梯》(GB/T 7025.*-****)属于国家推荐标准,非国家强制标准,此质疑事项予以驳回。

质疑五(******公司“质疑事项5”******公司“2.2、质疑具体事项”):

“第五章 供货要求,二、设备需求一览表(含技术性能指标)”(招标文件第 51~69)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

序号 3、小机房乘客电梯(CD3#4#)2 部,载重>1050kg

序号4,小机房乘客电梯、消防兼无障碍电梯(AB 7#16#)2 部,载重≥1050kg

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

依据《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型式与尺寸第1部分:ⅠⅡ类电梯》要求:国标的额定载重量分别设为32040063080010001250160020002500kg

该额定载重量的的要求是全球统一标准,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由于日系品牌针对本土人体重量计算方式的修改,把载重由原来的1000kg 改为了1050kg。但这个标准并不适用于全球范围,欧美品牌及我国大部分品牌仍是按照1000kg载重作为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内容:******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型式与尺寸第1部分:ⅠⅡ类电梯》)

 

答疑五:******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型式与尺寸第1部分:I ⅡV类电梯》(GB/T 7025.*-****)属于国家推荐标准,非国家强制标准,此质疑事项予以驳回。

 

质疑六(******公司“质疑事项6”******公司“2.4、质疑具体事项”):

“第五章 供货要求,二、设备需求一览表(含技术性能指标)”(招标文件第51~69)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

CD栋电梯:主要部件及技术要求:控制主板、门机、光幕要求为进口产品。

AB栋电梯:下列主要部件的零件要求为进口品牌:电引机(零件:制动器靴衬、曳引机轴承、0型密封圈),门机系统(零件:编码器、控制驱动板、热电偶、STS 带轮、皮带),控制柜(零件:控制主板、驱动主板,信号接收印版、电源印版、TPM功率模块、IGBT 功率模块、接触器、继电器),轿顶系统(零件:门机印版),限速器、钢丝绳。

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

进口大部分零部件,一般只有外国品牌的管理运营标准才会采用。国产品牌为利于生产线的高效运转零部件一般向国内电梯配件供应商采购,而不是舍近求远地从国外进行采购,且零部件最终的组装效果是根据各电梯制造商的管理、设计及制造标准判定的,各零部件之间的稳定性、兼容性是主要部件组成的重要因素,并不是进口的零部件就一定会有很好的稳定性和兼容性。招标文件的上述进口要求,明显偏向于外国品牌,限制、排斥了国产品牌潜在投标人的参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内容:******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答疑六: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规定标注“★”号项为本项目实质性要求,必须满足或者优于,******处理,******公司质疑的参数未标注“★”,不作为资格条件,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情况,此质疑事项予以驳回。

质疑七(******公司“2.5、质疑具体事项”):

招标文件 P23 页《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分办法前附表

2.2.4(1)商务标评分标准:实力信誉评价:◆-3(2)所投设备产品制造商(生产厂家)拟投所有电梯设备通过“VDI****-*”“IS0 2****-*:2015”电梯能量效率测试,达到“A的得2:(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否则不计分)

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及理由:

IS0 25745 VDI4707 都是专门针对电梯能效的标准。VDI4707 的由来自德国、瑞士及奥地利的专家根据瑞士能效使用机构(S.A.F.E)的研究结果制定,于 2009 3 月开始正式在欧洲发行,而 ISO25745 则是从维也纳协议下发展出来的标准,可对直梯和扶梯两种电梯进行测试。

VDI4707 ISO 25745 同样可作为电梯能效标准,但部分电梯制造商只申请出具其中一项即可证明该产品的能效认证。

答疑七:本项评分标准要求提供的“VDI****-*”“IS0 2****-*:2015”在电梯能量效率测试的标准不同,深度不同,体系不同,此质疑事项予以驳回。

******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日内向监督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招标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负责人: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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