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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真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贺州市城市投资大厦综合业务用房项目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编号:HZZJZB2021设备字2号)中标结果质疑答复函第6次答疑澄清

·招标结果·2021-12-27 19:52:12发布

质疑人一:******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忠华

联系电话:************

地址:******16号汇东国际第F13F1301号房

邮编:530000

 

******公司:

******公司于20211224******公司对贺州市城市投资大厦综合业务用房项目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编号:******HZZJZB2021设备字2号)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核查,现对质疑答复如下:

质疑一:

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未载明各投标人的评标情况及货物型号规格、单项价格等。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要求,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需载明评标情况,采购代理机构未能按照相关招投标法要求进行公示,属于不合理行为。

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质疑请求: 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需载明评标情况。

答疑一:本公告已按第十号令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载明了“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资格能力条件、投标报价、供货期、质保期、投标所用企业业绩”等相关信息(电梯单价不是评审参数,不属于评标情况范畴)。质疑项与事实不符。

质疑二:

中标候选人公示中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所用企业业绩均在公示内容中载明,******公司的投标所用企业业绩。

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质疑请求: 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企业业绩情况。

答疑二: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所用企业业绩为“/”,是因该单位虽提交了业绩材料,但该业绩未达到评分标准要求,所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所用企业业绩为“/”

******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日内向监督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招标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负责人: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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